通 告
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
同工總字第 2015030 號
有關請假應事先覓妥職務代理人一事,依據大同公司工作規則第52條修訂規定,同仁請假時,「職務代理人」姓名一欄得填具「由主管指派」(若尚有「職務代理人」E-Mail一欄,得填具主管之E-Mail帳號)。敬請卓參。
説明:
一、 依據大同公司工作規則第52條前段規定辦理。
二、 該條文原規定同仁請假時,應事先覓妥職務代理人。惟本會迭獲會員反應,此舉經常造成同仁間困擾,且本會認為覓妥職務代理人非勞工請假之義務。
三、 經本會請主管機關釋示協助後,大同公司從善如流,已修訂工作規則如上,並於104年4月24日公告於大同員工入口網站生效。
四、爾後,若有請假之職務代理人爭議,請續向本會反應。
説明:
一、 依據大同公司工作規則第52條前段規定辦理。
修訂前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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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後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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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同仁因婚、喪、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請假,應事先覓妥職務代理人,未經請准給假而缺勤者以曠工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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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同仁因婚、喪、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請假,得事先覓妥或由主管指派職務代理人,未經請准給假而缺勤者以曠工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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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該條文原規定同仁請假時,應事先覓妥職務代理人。惟本會迭獲會員反應,此舉經常造成同仁間困擾,且本會認為覓妥職務代理人非勞工請假之義務。
三、 經本會請主管機關釋示協助後,大同公司從善如流,已修訂工作規則如上,並於104年4月24日公告於大同員工入口網站生效。
四、爾後,若有請假之職務代理人爭議,請續向本會反應。
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敬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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